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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賊和被訴死罪,理性和法理哪個更重要?

“法無慈悲,法外有情”。

黃先生抓賊致人死亡不應受到處罰,但畢竟是被控過失致人死亡。我覺得這是公平的表現,因為黃老師的追求導致了別人的摔死。就算他是小偷,過失致人死亡也不算犯罪。但我認為理由可以在法庭上體現出來,因為黃先生的動機是“抓”小偷,而不是“殺”。

所以具體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成立,量刑如何,他會不會上訴,這就是後話了。就現有的網上信息來看,死者身份還有待確定,黃先生的案件也在審理中。當然,輿論是文章引起的,因為案子還沒審理。

翻看以往的案例可以發現,這種情況也有類似的情況。當然,案件中的證據和審查結果也對案件走向和刑罰輕重有重要影響。現在下結論還為時過早。我只想說:“法內無愛,法外有愛”,愛與法的結合,才能讓正義在法的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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