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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能否適應法律?

法律分析:民族區域自治不能變通。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解決國家發展中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問題,是國家法制的基礎。中國幅員遼闊,地區間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與沿海發達地區相比。為了照顧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特殊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律頒布之前,也考慮到了這種實際情況。在壹些單行法中,明確授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在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時,可以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制定實施本法的行政法規、規章、具體措施和辦法。

自治州、自治縣所轄的自治區、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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