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年6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四)美術、建築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八)美術作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繪畫、書法、雕塑等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