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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和青少年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構成特定犯罪的,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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