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法院可以直接撤銷該行政行為,並賠償行政相對人的損失。
2.行政行為沒有可撤銷內容或者此時撤銷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的,應當先作出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的確認判決,然後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補充:作出被撤銷行政行為的機關已不存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承擔權利義務的單位承擔撤銷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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