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其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