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合夥企業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但是,合夥人之間的合夥關系不會因此而無效。工商登記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未經工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方或者以合夥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條規定,合夥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均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各合夥人實繳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從事合夥經營的營業場所和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