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第三條。
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