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非法同居壹方提出分手,由於雙方婚姻關系不成立,且女方當時自願與男方同居,並未受到脅迫等外力影響,不存在賠償問題,也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3.論男女雙方銀行賬戶存款的所有權。
4.未婚男女以同居關系共同生活,法律不承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按照贈與關系處理;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要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