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其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