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尋釁滋事的未成年人的處罰是: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202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十七條,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