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索證索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當事人在購買商品過程中未認領證照、票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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