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並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因此,如果景區門票事先約定了“未使用不退款”等條款,這些條款可能涉嫌“顯失公平”或“霸王條款”,此類約定內容自始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