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疑似傳染病未消除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幫助和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求職等多種形式實現就業。禁止就業歧視殘疾人,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