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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最早是什麽時候?

全國統壹規定在2008年6月5438+10月1的勞動合同法。在此之前,國家並沒有對此制定統壹的規定,不同地區的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

如2002年6月5438+10月1日實施的《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參保職工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規定單位應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僅免除職工違約金。本規定僅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2月1日期間在山東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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