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2002年6月5438+10月1日實施的《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參保職工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規定單位應為此支付經濟補償金,僅免除職工違約金。本規定僅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2月1日期間在山東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