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2016 10以後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以下福利待遇:
(壹)法定產假期滿後,女方享受30天獎勵假,不影響晉升和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