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指使、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