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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處理的發布

是對稿件進行最終審定的決策程序。即單位領導批準發稿,並簽上姓名和日期。簽發要求:①根據文件性質,以本單位名義簽發的重要或涉及面廣的文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正職或副職領導簽發;有些文件可根據授權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簽發;以部門名義下發的業務文件,可由部門領導簽發。(2)本單位下發的重要文件,在下發前應經綜合部審核修改。簽發賦予文件以法律效力,使其成為最終文件,並可據此打印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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