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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入場。關於債務問題

第壹,既然他有房,但不寫名字,可能是他故意轉移財產逃避還債。如果妳有這方面的證據,可以證明房子是他的,他惡意轉移財產,要求執行。

第二,妳想用脅迫手段逼他簽房子還債。有兩件違法的事情:

脅迫他人簽訂的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反映,合同是可撤銷的、可變更的。換句話說,如果他在法庭上證明不是他自願簽的合同,而是妳強迫他簽的,那麽這個合同是無效的。

第二,以房抵債的協議本身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法律規定流動條款無效。以房屋作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而且房子只能從拍賣所得收益中扣除,房子不能直接用來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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