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