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文物保護單位的法律依據

文物保護單位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公布。

  • 上一篇:跳遠的緩沖階段有多長?
  • 下一篇:法律上,婚禮和領證哪個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