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律解釋的兩個重要因素,字面意義和目的在眾多的理論討論和司法實踐中交織在壹起。案文的含義堅持條文的規範,目的側重於價值衡量。這兩者看似對立,但在法律解釋的過程中卻總是攜手同行。在當代中國,形式思維和實質思維壹直在碰撞中尋求和諧。作為兩種思維方式在法律解釋中的體現,字面意義與目的的關系也需要研究和探討。在解釋過程中,必須保證字面解釋的優先性。當字面意義缺失、過寬或過窄時,目的因素開始介入,兩者相輔相成,達到壹個公正的解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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