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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通常適用三個標準來判斷公司法人人格的混亂,即人員的混亂、業務的混亂和混亂。對於不存在持股關系的關聯公司,需要認定人格混淆,要求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更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公司之間表征人格的高度混亂,導致各自財產的不可區分性和獨立人格的喪失,構成人格混亂。而且這種混亂給債權人認定債務主體帶來困難,使得關聯公司逃避巨額債務,最終損害債權人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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