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公開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收入、罰款和其他行政處罰:
(壹)抄襲、剽竊;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並發表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六)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