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未在收到裁決書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生效。
2.雙方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仲裁裁決,則該裁決自法院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生效。
3.當仲裁裁決在壹方缺席的情況下作出時,仲裁裁決應在通知送達之日後60天生效。需要註意的是,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被撤銷的,雙方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