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國際慣例填補空缺的原則;
3.票據債務人的行為能力受其自身法律或行為地法律的原則管轄;
4.票據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5.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6.匯票的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和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7.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8.匯票格式的有效性受出票地或付款地的法律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壹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最能反映合同特點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