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法律規定和當地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鼓勵發展非公有制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