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監督的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監督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和勞改場所;
二是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
三是監督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監督方式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當庭公訴、糾正有關機關的違法行為和對案件的申訴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