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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母嬰保健法對產前診斷有哪些法律規定?

《母嬰保健法》第十七條: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1.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第三,因大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的生命安全或嚴重危害其健康。

《母嬰保健法》第33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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