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1.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第三,因大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的生命安全或嚴重危害其健康。
《母嬰保健法》第33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