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五十壹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壹百五十二條經常盜竊、詐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979之前的幾個單獨的法律還不能稱之為刑法,但是列出來了,可以看看:
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1951,是為了鎮壓當時的反革命運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腐敗條例》(1952)是為了配合“三反”“五反”運動而設計的。1952《危害國家貨幣罪暫行條例》的頒布,是為了配合當時國家經濟的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