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來說有三類:1,國家機關監管。國家機關作為法律監督的主體,壹般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三個國家機關在不同國家的法律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並不完全相同。國家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力和範圍由憲法和法律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國家機關監督在法律監督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其監管具有法律效力。
2.社會組織。社會組織作為法律監督的主體,壹般指政黨、政治團體和群眾組織。這種監督主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這類主體的監督特點是:①不以國家的名義進行;②沒有法律效力。
3.人民。人民作為法律監督的主體,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最廣泛的監督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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