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