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包括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壹般由全國人大制定)
壹般法律(壹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4 .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5 .行政規章(壹般由國務院制定)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由地方政府制定)
6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內適用)
7.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
(適用於經濟特區)
附加說明: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的規定不壹致時,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決定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二)就同壹事項,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之間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