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八十五條。國家幫助貧困地區改善經濟發展條件,發展經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扶持貧困地區的總體目標和要求,制定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組織貧困地區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理使用扶貧資金,依靠自身力量改變貧困落後狀況,引導貧困地區農民調整經濟結構,開發當地資源。扶貧開發應當堅持資源保護和生態建設相結合,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