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壹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二,原告住所地的管轄權;
3.法律行為發生地的管轄權;
第四,專屬管轄權;
5.協議管轄;
六、* * *擁有管轄權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壹般地域管轄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受協議管轄的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