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