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