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代法制社會的法律結構來看,憲法作為母法,是壹國之法的基礎,是壹切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之源。合同程序的規則也由憲法文件授權。如果條約可以比憲法更有效,理論上就面臨解釋為什麽下位法可以規定上位法的問題。因此,國際條約的效力不可能高於國內憲法,但事實上,各國也不可能冒著違憲的風險簽署國際條約。所以兩者的沖突在實踐中基本不存在。至於憲法以下的子法,層次和地位也不壹樣,效力不可能高於國際條約。
參見民法通則第14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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