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未經雙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可以節約交易成本,因此在生活中被廣泛使用,尤其是在壹些精簡部門,如銀行、照相館、保險公司、電話局、郵局等。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據此,格式條款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例如,可能導致條款無效或者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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