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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內,最高的居住用地使用權是年度和工業用地。

法律主觀性: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予以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1)住宅用地七十年;(2)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為四十年;(5)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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