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的客體相當廣泛,包括自然環境因素、人為環境因素和整個地球的生物圈;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壹般法律主體的公民和社會經濟組織,還包括國家乃至全人類,甚至還包括未出生的後代;二是技術性,因為環保法不僅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且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所以環保法必須與環境科學技術相結合,必須體現自然規律特別是生態科學規律的要求;第三,社會性,環保法的社會性首先表現在它與壹些帶有強烈階級性和政治功能的立法的區別。它不是不同階級和利益集團沖突和矛盾的結果,而是人與自然沖突的產物。其次,環境作為全人類的生存條件,不能被某個人或某個國家私有或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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