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1988
(1998年4月198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
第壹
憲法第十壹條補充說:“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且對私營經濟進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