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判斷時的註意事項
1,裁判文書應當遵循通俗易懂、令人信服的基本原則。
2.裁判文書應當準確、詳細地描述案件的審理情況和審理過程。
3.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國家賦予的司法權,代表國家裁判糾紛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是訴訟活動的最終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