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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公告方式開庭審理。被告是否有權看到案件的所有信息?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其他方式無法向被告送達傳票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法院可以通過公告方式向被告送達傳票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有關法律文書已經送達被告。

對於本案的大部分材料,如公告材料、證據材料、原告的身份信息等,本案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與他相關的案卷材料。對於判決書,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檔案室申請復印您自己的相關裁判文書。檔案中的壹些材料不允許當事人查看。比如,當事人無權申請查閱合議庭的筆錄或者評議意見以及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查閱的其他材料。因此,當事人只能申請查驗部分材料,而不是全部材料,但當事人可以申請查驗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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