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可以制作、頒發統壹的房地產權證書,並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 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應當分別記載在房地產權屬證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