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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是否沒有法律後果,行政指導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是否應該賠償?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雖然行政指導行為不是國家強制規定的,是否接受由行政相對人自願決定,但如果行政指導行為本身違法、違反政策或者不當,行政相對人在接受指導時未能對此進行識別和判斷,因而接受指導並造成危害後果的,責任由指導方承擔(包括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此外,如果行政指導違反了自願原則,就不再被界定為行政指導,因為它具有強制性,就成為壹種行政行為。這種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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