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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條規定了散裝食品保質期的標註形式?

答:壹般來說,散裝食品是指未經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和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原糧、新鮮冷凍畜禽產品和需要清洗加工的水產品。儲存散裝食品時,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聯系方式是食品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目前超市銷售的散裝食品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壹是散裝食品標簽上未標明保質期和生產者名稱;二是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不分開銷售,標簽上不標註最早生產日期和最短保質期。針對這種行為,《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壹條已經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違反規定的,工商部門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如下處罰:

(1)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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