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允許當事人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判決。當事人申請判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法官;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判決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判決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法官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