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後終止法律援助:壹是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第二,案件的審理已經終止或者已經撤銷;三是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第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