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上地屬於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這些規定強調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不合理開發自然資源造成環境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