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各類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性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嚴禁破壞。